瑞安广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瑞安广西商会。英文译名:Ru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xi 英文缩写:RACC(GX)。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浙江省瑞安市的组织或个人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广西(简称: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瑞安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工信局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注册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市政大院综合楼312室;业务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金钻国际大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和招商会;
(二)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调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和政策动向,为会员提供商务、法律、产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与有关政府和组织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 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成果,组织各类培训与讲座;
(六)组织会员参与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促进桂瑞两省市经济合作与发展的各种社会活动;
(七)宣传国家和广西对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瑞安商人来桂投资发展,并引导瑞安商人心系桑梓、回报家乡;
(八)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本会召开或举办的重大活动,须按规定请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会员资格:在桂合法注册的瑞安市组织和个人的投资企业;属于股份制企业的,必须为最大控股方;在桂各地市县的瑞安商会都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编发的报刊、网站、信息等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意见及建议;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团结;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为本会的发展提供相关资料,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会员不履行义务的;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被依法取缔经营执照的;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或其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自行退会或被除名的,需交回会员证,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的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组成人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职务变更;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授予商会荣誉称号;
(十)决定其它重大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授权代行使(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决策领导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五)(六)(七)(九)(十)职权,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的决定,需经应到会的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任职条件与副会长(常务)相同,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遵守法律、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对严重渎职和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或罢免建议;
(四)检查监督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或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对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六)有权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秘书长。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和组织制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和大计;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决定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免。
(六)副会长(常务)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职能部门。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可以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但必须为专职。秘书长与会长不得在同一会员企业中产生;秘书长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会的决议决定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上下内外的联系与协调,保证工作渠道的畅通;
(三)组织调查研究,为本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协调和指导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七)承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于2019年3月9日经瑞安广西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