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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现代服务业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2020-05-22     来源:未知    点击:11663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南府规〔2019〕25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奖励
1.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办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分别按年度租金的30%、20%、10%给予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租金补助。购买办公用房按购房价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2.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年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至50%的奖励。
给予现代服务业人才支持
对在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年薪达到税前40万元(金融业60万元),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给予奖励,额度相当于其上一年(自然年)在南宁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南宁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金融业按50%)。每家企业奖励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不超过10人。
给予现有企业培育鼓励
对现有已纳入统计在库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额的5‰最高奖励100万元。
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
通过担保机构取得融资的企业,给予担保机构最高0.8%/年担保发生金额补贴。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发生风险代偿时,给予风险额30%的代偿。
给予现代服务业创品牌支持
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奖励200万元;国家级“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和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奖励50万元;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或平台),奖励30万元。
给予现代服务业用地支持
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兴办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和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